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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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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
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三)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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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体现公平、公
开、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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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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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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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
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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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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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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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如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搜集和汇总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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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有责任答复董
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二)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明确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及保密责任;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
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会议等相关会议,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替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内,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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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
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有义
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信息未公开前,应当做好保密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
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
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定期报告基础资料;
    (二)财务中心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
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及摘要,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修订;董
事会秘书将审查修订后文稿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召开会议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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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定期报告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审核后披
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他相
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如
需)、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后,组织董事会
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如需)、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
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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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以公司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
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
    公司在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来访人员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不得向其透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记录与来访人员会谈的具体内容。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告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各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主管单位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13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视情节和影响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向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违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法》相关规定依法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14
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