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8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确保
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成本、长期资产。资
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等;主要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发放贷款和垫款、长期应收款等。此外,对合同资产,
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
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第四条中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
(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减值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
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
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
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




                                   2
产(含合同资产等其他适用项目,下同)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
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
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在评估预
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于在资产负
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
著增加,选择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3、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
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采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4、公司应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应收款
项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提坏账准备,
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
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②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
以组合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预测,评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其它存货。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差额确定。可变现净值指在
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
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
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合同成本减值的计提


       第十一条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合同成本减值计提方
法:
       1、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①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
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2、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公司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
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
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3、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
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
   按照本条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4
第 8 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
上述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十二条 长期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
房地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十三条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
       1、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进行
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需进行减值测
试。
       2、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
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计算并确认,
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的可收
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3、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清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逐项检查长期股权投资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减值测试的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有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
资,当存在下列减值迹象之一的,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减值准备:




                                    5
    1、市价持续低于账面价值,且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恢复;
    2、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3、被投资单位持续三年发生亏损;
    4、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公
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存在下列减值迹象之一的,应按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
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
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
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同时逐项检查其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需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测试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减值迹象之一的,应按照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由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2、 技术落后,现有设备已在生产能力、效率、节能、产品质量等各方面
均有明显下降且有较大功能性贬值的机器设备;
    3、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功能的机器设备;
    4、长期闲置不用,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或即便使用其所带来的
经济利益明显低于预期;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参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




                                  6
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清查各在建工程的同时逐项检查在建工程是否
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减值测试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存在下列减值迹象之一的,应按照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清查各项无形资产的同时逐项检查无形资产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减值测试的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减值迹象之一的,应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
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商誉减值准备计提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
照差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




                                    7
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
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
盘点的同时,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
由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编制减值评估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
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
告)等。
    2、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根据上述资产减值评估报告组织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
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和方法, 提
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1、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等确
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按会计准则、公司会
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
益的影响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自
    按其经营权限审批,公司本部由总经理审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及以下的,经公司总经室审议后,提交董事
长审批。
    2、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的,由公司总经室会审批后, 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




                                  8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的,由公司总经室会审批后, 依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资产核销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取得合法、有效
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
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
务核销。公司应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 履行规
定的资产核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按如下程序办理:
    1、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
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审计、纪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核销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依据审
批后的资料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1、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自按其经营权限审批,公司本部由总经理审批。
    2、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对当
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
及以下的,经公司总经室审议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3、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的,经公司总经室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的,经公司总经室会审批后,依次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已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公司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加大对




                                   9
所负责的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
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
减少损失。


                 第八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披露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