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8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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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版)》等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
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主要内容
第三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
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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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向发行对以上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四条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
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上述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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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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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
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
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
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完成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时,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披露付息兑付结果。
第三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经办部门负责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
配合主承销商按时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并负责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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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未公开债务融资工具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接触到债务融资工具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经办部门应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悉有关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部门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对外发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的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授权经办部门负责发
起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申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经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
拟披露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需经董事长批准之后可予发布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授权经办部门负责配合主承销商在交
易商协会指定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需同步披露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
的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分
类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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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以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名义对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相关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的人员,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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