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保信律意字第 0161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星 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895,713,02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217%。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18,868,940 股,占公司股权 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 54,111,35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8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及 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596,6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829%;反对 1,985,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1%;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126,0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311%;反对 1,98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687%;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04,2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5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36,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33,6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147%;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3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3.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04,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5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36,1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33,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146%;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3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4.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0,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9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69,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11%;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5.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713,0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57%;反对 1,868,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242,4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462%;反对 1,868,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536%;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6.关于《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从事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04,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5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36,1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33,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146%;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3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7.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054,8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37%;反对 2,5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584,2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3298%;反对 2,5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700%;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4,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00%;反对 1,73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73,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85%;反对 1,737,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13%;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98,1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257%;反对 13,483,8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3%;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627,5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813%;反对 13,483,8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9187%;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0,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96%;反对 1,741,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69,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11%;反对 1,741,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9%;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0,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9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69,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11%;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0,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9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69,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11%;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53,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11%;反对 1,72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9%;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83,3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066%;反对 1,727,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932%;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98,1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257%;反对 13,483,7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3%;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627,5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813%;反对 13,483,7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9185%;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2,840,1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96%;反对 1,7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2,369,5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11%;反对 1,74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187%;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第 9、10、11、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