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保信律意字第 0207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在广 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 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2 年 7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43,130,15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79%。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177,338,785 股,占公司股 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2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 59,871,483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同意 919,088,8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01%;反对 1,38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491,3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949%;反对 1,38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04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 同意 919,105,0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18%;反对 1,363,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507,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20%;反对 1,36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77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 同意 919,088,8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01%;反对 1,38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491,3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949%;反对 1,38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04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 同意 919,088,8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01%;反对 1,38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491,3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949%;反对 1,38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04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同意 919,105,0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18%;反对 1,363,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507,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20%;反对 1,36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77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 918,311,7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656%;反对 2,157,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3%;弃权 1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714,2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969%;反对 2,157,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029%;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1.07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 同意 919,105,0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518%;反对 1,36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507,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20%;反对 1,363,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78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