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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25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保信律意字第 0378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3: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星
期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15-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859,885,48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29%。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1,365,601 股,占公司股权
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4,655,119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2.01 债券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02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1,3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9%;反对
79,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75,4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15%;反对 79,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 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 担保情况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1,3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9%;反对
79,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75,4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15%;反对 79,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9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债券承销方式、上市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2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3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76,8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15%;反对
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8%;反对 7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92,9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33%;反对
5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97,0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99%;反对 58,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0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参与中山市城区排水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71,194,98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36%;反对
56,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99,0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44%;反对 5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5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