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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中山公用广发信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结构和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2023-03-15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中山公用广发信德基础设
  施投资基金结构和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变更中山公用广发
信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结构和合伙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该项目交易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本次变更中山公用广发信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结构和合伙协议属正常、
合法的经济行为,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其交易行为有
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可本次变更中山公用广发信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结构和合伙协
议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中山公用广发信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结构和
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   燎




                                                华   强




                                                吕   慧




                                                骆建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