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04-27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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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用水
务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
山中源给排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沙朗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头供水
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水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市场管
理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名城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名城名德环保有限公司、中山市龙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港
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
公司、中通(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南
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泰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中裕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
公用东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公用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中山)
有限公司、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中通京南水务有限公
司、中通京潞水务有限公司、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中通环境技术有限
公司、中通京房水务有限公司、中通京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通辽市桑德水务有限
公司、兰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兰溪市环投水务有限公司、公用环境发展(江门)
有限公司、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8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2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
文化、信息披露、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管理、资金运营活动、采购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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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关联交易、客运服务、运营
管理、投资性物业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及销售业务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控缺陷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 >净利润的5%
净利润的1%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 ≤净利润的
重要缺陷
5%
一般缺陷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 ≤净利润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做出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更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
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编制财务报表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素质。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
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补偿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
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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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年度利润总额的
直接财产损失金 损失≥年度利润总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
1.8%≤损失<年度利
额 额的2.4% 的1.8%
润总额的2.4%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
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
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
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
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缺
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
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
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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