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12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8 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吴城先生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844,09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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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44,02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2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邹
盛武先生及闫倩倩女士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0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1,44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191%;反
对 72,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809%;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同意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2.《增补李喆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4,0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1,44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191%;反
对 72,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809%;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李喆当选公司
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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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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