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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城矿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8年12月)2018-12-04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已获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

称套保业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品种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纽

约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且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产品相关的品种,主要目的是

为公司所生产产品以及公司相关有色金属贸易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的原则:

    (一)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套期保值实行管理和操作分离的原则。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和

下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的期货操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

市场部及时掌握全公司各品种产量、库存头寸情况,总体控制经营风险,并对公司下属各单

位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操作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

    (三)结合经营目标原则。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

根据公司对各下属公司的考核要求,依据公司的全年生产计划及全年利润目标,围绕公司生

产成本,存货成本,产品完全成本,制定相应计划;

    (四)期现对应原则。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应保证期货头寸与实际产量和实际贸易数量

相对应,规避投机行为。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同期该品种生产贸易量的 70%,且持仓时间应

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相关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只负责公司自营业务的套期保值工作,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
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设立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期货委员会”)。期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副董事长担任。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

业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主要下属企业总经理等成员构成。期货委员会负责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期货保值方案的审定;审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等。

公司董事长审批经期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和重要期货保值方案。

    第七条 期货委员会下设公司期货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市场部经理、头寸管理人员、

期货交易人员、审计监察部人员。工作小组负责提交年度保值计划,制订保值方案和日常期

货操作业务的执行,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期货日常操作的检查、稽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由头寸管理人员、期货交易人员负责日常期货操作业务管理。

    第八条 市场部设立市场分析、统计、档案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岗位,各岗位职责

明确,相互监督。

    第九条 岗位职责

    (一)市场部期货交易人员:负责期货交易和实物点价,做好交易记录,并将交易情况

与期货结算人员进行对接;

    (二)市场部期货结算人员:根据交易记录表和交易成交单,录入且计算结算数据,打

印结算报表,并复核结算结果;按规定内容(含成交明细、盈亏和持仓情况)和时间(月、

季、年)提供汇总结算报表;配合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分析风险,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控

制风险;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财务部提供期货资金报表,做好对账工作;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

保存、备份交易单、结算单、银行对帐单等资料;

    (三)市场部经理:收发信息、收集资料、并分析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建立分析模型

和资料库,形成行情分析报告;

    (四)市场部头寸统计人员:统计销售、原料、进出口的各种数据,并与市场部综合部

协调,保证每单期货交易与现货的一一对应。同时与现货部门做好数据交流和双向核对工作,

要求数据及时准确;

    (五)市场部合规人员:监督公司期货操作的执行情况;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期货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督公司执行内部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对市场部每季定期或不定期进
行检查,指出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审核资金运营的情况及其经营效益;审查期货资金

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违法、违规事件并报告期货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对期货主管领导负责,定期出合规报告;

    (六)市场部风控人员: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监督有关人员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依照持仓、占用保证金、浮动盈亏、信用额度、剩余保

证金情况计算风险率,并根据当时行情特点计算出可承受的最不利价位;每月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风险分析会,提议在不利情况出现时的风险处理办法,包括责任人员、汇报途径、处理

程序;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建立交易、结算等资料双备份制度;审查保值方案

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评估、防范和化

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定期出具风险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包括:期货交易授权书、资金调拨授权书。

授权书签订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

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的交易员和资金调拨员由不同人员担任。期货业务授权书由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现货交

易价格风险为目的;保值方案应列明拟保值的期货品种、计划数量和保值范围;对于公司生

产产品和综合贸易的套期保值,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同期该品种生产贸易量的 70%。

    第十二条 提出套期保值计划

    保值计划和具体期货保值方案由市场部负责起草,期货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

执行;市场部根据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每年末编制次年的年度保值计划并提交期货委员会

审批,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保值交易;期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按照生产和销售

的实际需要,对市场部检查后报送的各下属单位套期保值计划、方案修正建议和下一步的保

值方案进行审议;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和修改方案应有 2/3 以上的期货委员会成员同意和

签字,批准后的套期保值计划应在公司审计监察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三条 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专用帐户的管理和资金调拨,但应事先通知市场部。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指令下达和接收
    公司自产及贸易产品套期保值业务指令由市场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期货成交

    成交后,市场部期货交易人员应立即填写成交明细表,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

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送风控人员审核;风控人员根据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

交易数据核对成交单后,编制期货报表,期货报表包括成交单、标准合约结算表和资金状况

表等内容,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将每日报表报送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公

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市场部负责撰写市场行情评论,每周报送相关部门和领

导;公司审计监察部会同市场部每天核算和监控交易头寸、资金、持仓和盈亏情况,复核交

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保值方案,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结算

    公司市场部每天核对境内期货下单、成交记录和期货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提供的成交单、

结算表、资金状况表;核对头寸无误后进行结算。并负责将结算数据及时报送给相关领导及

财务部。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追加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持仓风险(浮动亏损)并导致保证金不足时,市场部应立即通知

公司财务部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追加到位;市场部填写追加

保证金的付款通知书,经公司主管营销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公

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八条 平仓和交割

    市场部负责办理平仓、交割事宜。如果选择平仓,平仓指令按照批准的价位和数量操作。

    第十九条 帐务处理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市场部提供的结算数据和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报表进行帐

务处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期货是高风险行业,主管领导和各工作人员均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期货

业务实行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审计监察部、财务部、市场部联合执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

度;每一部门分别从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解决方案执行期货风险控制;利用事前、事

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主管领导负责,不与期货业务其
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人员根据占用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浮动盈亏、持仓时间长短、

信用额度、计划建仓和行情特点等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及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根据不同风险情况,分别提

醒期货、财务工作人员,注意防范风险;向主管领导汇报风险情况,提出风险处理初步意向;

由主管领导将风险情况上报期货委员会召开风险处理协调会,决定是平仓还是追加保证金,

并通知交易人员或财会人员作好准备。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人员密切关注市场,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

基差风险;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证金与信用额度,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

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

保证交易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适时监督需保值品种的建仓数量及持有时间,确保期货

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检查期货操作是否符合经审

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协助套期保值计划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如实际成交与指令不符形成错单时,综合部应立即根据电话录音等交易记

录进行核对,在确认属于错单后应立即将错单平仓,并将错单和平仓交易记入错单专用帐户,

同时综合部应立即与指令部门或单位协商,对如何处理未能正确执行的指令达成一致意见,

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期货业务遇突发事件、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境内代理机构出现信用、法

律风险时,市场部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召开期货委员会专门会议共同商讨对策。

    第三十条 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及信用状况产生的负面影

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场部交易人员应每日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交易情况、持仓状况、市场信

息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结算人员、资金调拨人员应每日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交易明细、结算盈亏

状况、持仓状况、资金状况等。
    第三十三条 市场部每周将总体头寸状况报送期货委员会成员,向中国证监会和上级公

司报告需要上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人员每周定期出具一份风险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信号时需紧急

写出风险报告,风险报告需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并向期货委员会报告,同时送市场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合规人员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合规人员每季度结束二十日内完

成季度合规检查,每年度结束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期货委员会

成员。报告基本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股份公司内

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合规报告送一份至市场部备案。

                           第六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开户资料、授权文件以及套期保值方案、交易原始资料、

结算资料和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公司的保密制度,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和持仓状况、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保值方案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对期货业务的计算机系统、期货交易系统实行分级授

权管理制度。如计算机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应及时更改计算机密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视

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纪律处分、撤职、罚款或开除等处罚,直至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期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遇监管单位(如证监会)的期货管理办法调整、重订等,本办法将

做相应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