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独立董事就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2-15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内蒙古海钰硫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
本次收购内蒙古海钰硫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收购交易价格遵循了协商定价原则,其定
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延伸产业链,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故同意公司收购海钰硫钛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关于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报废事项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核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故
同意公司对中都矿产部分无法使用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独立董事:王志强 刘云 冀志斌
201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