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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城矿业:关于投资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24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1 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参股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

以 2.17 元/股认购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银行”)增资扩股股份 8,000 万

股,约占朝阳银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3.25%,拟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17,360 万元,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投资参股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与朝阳银行正式签署《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认购协议》,

并向朝阳银行支付了 17,360 万元增资扩股认购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投资朝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入股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承诺事

项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作为朝

阳银行股东之一,向朝阳银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东禁入条件所规定情形说明

    1.公司确认并保证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

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股东禁入情形。

    2.截至相关说明出具日,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范围重合,构成同业竞争之情

形,公司及关联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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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会对公司自主经营或主营业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情形。

       3.公司确认并保证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所

在行业为国家政策限制行业或治理整顿行业的股东禁入情形。

       4.公司确认并保证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曾违规入股金融机构或曾代他人

持有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股东禁入情形。

       5.经公司审慎、全面自查,公司确认并保证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2)不存在负债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

       (3)不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

       (4)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的情形;

       (5)不存在对其曾经投资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情

形;

       (6)在股东资质审核过程中不存在不配合延伸审查的行为;

       (7)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且影响恶劣的情形;

       (8)不存在其他可能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关于股东资质审核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1.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2.公司确保所提供的基本信息、核心主业、涉及行业及所处行业地位、所处行业目前的

国家政策导向、财务状况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以及关联方情况均真实、完整、准确。

       3.公司不存在其他对拟入股朝阳银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三)公司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后续入股金融机构必将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充

分有效了解银行监管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违反《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和银行内控制度,谋求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干预银行日常经营事务;自获准股东资

格之日起 5 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银行股份;到期转让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

部门同意;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未来股权质押行为必将符合监管政策导向以及银

行章程和相关股权管理制度要求;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得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

支持;分红方案须以确保银行的持续内生资本补充能力为前提;如对分红方案产生分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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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确保银行持续发展能力为原则进行协商;银行出现资本水平下降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或可能

影响其信誉状况时,公司有义务持续补充银行资本;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

以公允价格入股银行;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若股东承诺与

事实不符,自愿放弃一切股东权利并接受银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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