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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城矿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9年4月)2019-04-1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

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城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国城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的和工作原则

    第四条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建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

互动。

                               第三章   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

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沟通与联络。及时发布投资者所需信息;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二)公司在接待前应告知特定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相

关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工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对外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

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外;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外;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将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将尽可能便捷、有

效,以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原则上公司不接受没有预约或未经许可的登门拜访。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

话等方式进行沟通,确定本接待次采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

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

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予以说明。公司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

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录,记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其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