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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7-23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

    

    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9 年6 月30 日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7 月23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8 】人,

    

    代表股份【 445,382,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 】%。股东均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3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会议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