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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1月)2010-02-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公平、有效,防范外部信息

    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与财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证券部门负责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和报送的主要责任人和监管人。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为非公司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2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季度、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

    (六) 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 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九)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

    (十三)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业绩大幅提升或下滑;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拍卖;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保密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

    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3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外部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所签相关保密协议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