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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1-04-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1)京会兴核字第 3-028 号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1)京会兴核字第 3-028 号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对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
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具体规范对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和指导意见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
作,以对贵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
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
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 贵公司管理层按照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的标准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随 2010 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附件: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市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