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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2月)2012-02-2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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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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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表),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
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
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其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上市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敦促其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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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采取递交《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
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所签相关保密协议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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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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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宝新能源                                           公司代码:00069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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