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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6月)2012-06-05  

						                                              2012 年 6 月 5 日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
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分红坚持现金为主、形式多样、合理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红政策与股东回报规划

    第三条   公司分红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5)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2012 年 6 月 5 日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六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
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第三章 分红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披露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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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