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3-02-01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3]京会兴核字第 03010043 号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
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随2012年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它目的。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
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2 年12月31日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
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附件: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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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