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2 年度,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相关证券投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证券投资,使公司资金得 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二级市场投资收益同比有所上升。报告期内,共实现投 资收益-17,177,108.56 元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7,140,350.79 元。报告期末,公司 除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和信托产品外,未持有基金、债券和证券衍生品。 独立董事:李玉菊、冯梅、王再文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