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解散注销全资子公司梅县宝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解散全资子公司梅县宝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 经过充分讨论后对本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解散事宜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损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事项不存在异议。 独立董事:李玉菊、冯梅、王再文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