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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3-03-12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3-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已获 201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否。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1,726,612,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
计分配利润 258,991,875.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
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本次分红后,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
后每 10 股实派现金 1.35 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先按每 10 股实派现金 1.425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
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减持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2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减持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5 元;持股超过 1 年减持的,不需
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3 月 18 日,除权
除息日为 2013 年 3 月 19 日,红利发放日为 2013 年 3 月 1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3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
   1、除以下股东外,其他股东股息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的股东: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96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2       01*****312              宁远喜
             3       00*****867              林锦平
             4       00*****759              叶耀荣
             5       00*****038              朱慈荣
             6       01*****735              邹孟红
             7       00*****279              李志贤
             8       00*****908              陈志红
             9       00*****367              邹锦开
             10      00*****211              丁珍珍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地址: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丁珍珍、刘沣
   电话:0753-2511298
   传真:0753-25113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转增股本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