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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3-06-14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2-02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本次董
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监事。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 名,其中现场出席董事 8 名,独立董
事王连凤女士通过传真方式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
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处置相关资产的议案
    为加快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核心主业,公司拟退出房地
产业务,并处置公司名下相关资产。
    (一)公司房地产业务现状概况
    近年,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发展缓慢,未有开发新的房地
产项目,房地产业务对公司主营业务影响逐年下降。房地产业务近三年收入占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63%、0.00%、0.00%,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公司主
营业务利润比例分别为0.12%、-0.02%、0.00%。截止2013年5月31日,公司房地产
业务相关资产总额为915,595,898.90元,占公司总资产的9.80%。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核心主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拟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处置公司名下相关资产。
    2013年6月,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3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进行评
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资产现状及评估情况如下:
                                    土地                                                                              评估
                                            取得   土地          开发           2
自编号        土地证编号     位置   证日                  年限           面积(m )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
                                            方式   性质          程度
                                      期                                                                              率%
                                    2012
         梅府国用(2012)           年 10
 A1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65,510.00     119,063,653.01 210,528,720     76.82
               第 4900 号           月 30
                                      日
                             梅县   2012
         梅府国用(2012) 新城      年5
 A2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54,876.00     111,413,825.89 204,436,320     83.49
             第 1336 号   梅花      月4
                             山公     日
         梅府国用(2012) 园西
 A3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75,029.00     125,911,377.70 231,038,280     83.49
               第 4902 号    面、   2012
         梅府国用(2012) 剑英      年 10
 A4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27,037.00     19,449,725.01    35,688,840    83.49
               第 4905 号    大道   月 30
         梅府国用(2012) 西端        日
 A5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39,482.00     100,339,776.75 184,116,240     83.49
               第 4906 号    北面
         梅府国用(2012)           2012
 A6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93,536.00     67,287,401.66    123,467,520   83.49
               第 4907 号           年 10
         梅府国用(2012)           月 30
 A7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008.00        725,129.37      1,330,560    83.49
               第 4908 号             日
                             梅县
                                    2012
                             扶大
         梅府国用(2012)           年5
 B1                          高管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95,455.00     140,605,318.71 236,500,550     68.20
               第 1341 号           月4
                             会三
                                      日
                             丰村
         梅府国用(2013)
                                            出让   商业    40    五通    35,147.00      57,888,244.80   66,919,888    15.60
                第 68 号
                             梅县
         梅府国用(2013)           2013
                             扶大           出让   商业    40    五通    35,160.00      59,098,000.00   66,944,640    13.28
                第 70 号            年1
 B2                          高管
         梅府国用(2013)           月7
                             会三           出让   住宅    70    五通    47,095.00      56,906,070.00   56,984,950    0.14
                第 71 号              日
                             丰村
         梅府国用(2013)
                                            出让   住宅    70    五通    47,096.00      56,907,376.00   56,986,160    0.14
                第 72 号
              合计             /      /      /      /      /      /     1,116,431.00 915,595,898.90 1,474,942,668 61.09


                     (二)处置方案

      自编号                土地权证编号                                            处置方案

         A6          梅府国用(2012)第 4907 号                          公司待建办公楼自留用地
         A1          梅府国用(2012)第 4900 号    公司拟参照评估价格,以总价 89,496 万元,将 A1、A2、A3、
         A2          梅府国用(2012)第 1336 号    A4、A5、A7 共 6 宗用地共计 662,942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A3        梅府国用(2012)第 4902 号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A4        梅府国用(2012)第 4905 号
A5        梅府国用(2012)第 4906 号
A7        梅府国用(2012)第 4908 号
B1        梅府国用(2012)第 1341 号
           梅府国用(2013)第 71 号    公司拟参照评估价格,以总价 48,591 万元,将 B1、B2 共 2 宗
           梅府国用(2013)第 70 号    用地共计 359,953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广东喜之郎集团有
B2
           梅府国用(2013)第 68 号    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3)第 72 号

         1、A1、A2、A3、A4、A5、A7地块的具体处置方案
         (1)公司经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编号:2777)友好协商,双方就梅县山水城项目部分用地使用权转
     让签订了《梅县新城项目土地转让协议书》,以评估价为参考,公司拟以89,496万
     元的价格将挂牌编号为GP2009-15用地中的自编号A1、A2、A3、A4、A5、A7地块,
     共662,942㎡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力地产。
         (2)交易标的账面原值为476,903,487.73元,已计提的折旧为0.00元,账面
     净值476,903,487.73元,评估值为867,138,960.00元。
         (3)第一期支付及移交方式
         ①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设立后 2 个工作日
     内,富力地产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10,00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收款收据。
         ②在定金支付至共管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政府部门入案申请办
     妥自编号为 A1、A2、A3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协议转让给富力地产的所有手续,
     富力地产取得入案受理回执(届时凭回执由富力地产领取新《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编号 A1、A2、A3 地块面积共计 495,415 平方米,土地转让金共计¥66,879 万元,
     其中的¥62,647.20 万元由富力地产取得入案受理回执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
     支付,账户内定金直接等额抵作第一期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富力地产实付
     ¥52,647.2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收款收据;其余¥4,231.80 万元按协议约定第
     二期支付。
         ③在公司移交自编号 A1、A2、A3 地块及其相关资料,并开具有效发票给富力
     地产的同时,双方共同配合办妥将共管账户里的款项解付给公司的手续。
         (4)第二期支付及移交方式
    ①在 2014 年 6 月 10 日前,双方共同向政府部门入案申请办妥自编号为 A4、
A5、A7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协议转让给富力地产的所有手续,富力地产取得
相应入案受理回执(届时凭回执由富力地产领取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编号
A4、A5、A7 地块面积总计为 167,527 平方米,土地转让金共计¥22,617 万元。富
力地产在取得入案受理回执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自编号 A4、A5、A7 地
块的土地转让金¥22,617 万元和自编号 A1、A2、A3 地块剩余未付的土地转让金
¥4,231.80 万元,即共需向共管账户支付¥26,848.8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的收
款收据。
    ②在公司移交自编号 A4、A5、A7 地块及其相关资料,并开具有效发票给富力
地产的同时,双方共同配合办妥将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解付给公司的手续。至此,
土地转让金全部支付完毕。
    (5)交易对方履约能力说明:富力地产于 1994 年成立,2005 年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业务集房地产设计、开发、工程监理、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中
介等为一体,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房地产企业之一,为首家被纳入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内地房地产企业,履约能力良好。

    2、B1、B2地块的具体处置方案
    (1)公司经与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友好协商,
双方拟就梅县山水城项目部分用地使用权转让签订《梅县山水城项目土地转让协
议书》,以评估价为参考,公司拟以48,591万元的价格将挂牌编号为GP2009-15、
GP2012-19、GP2012-20用地中的359,953㎡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喜之郎。
    (2)交易土地账面原值为371,405,009.51元,已计提的折旧为0.00元,账面
净值371,405,009.51元,评估值为484,336,188元。
    (3)第一期支付及移交方式
    ①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设立后 2 个工作日
内,喜之郎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 500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收款收据。
    ②在定金支付至共管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政府部门入案申请办
妥自编号为 B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喜之郎的所有手续,喜之郎取得入案
受理回执(届时凭回执由喜之郎领取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编号 B2 地块面积
共计 164,498 平方米,土地转让金共计 22,203 万元。喜之郎在取得入案受理回执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土地转让金 24,295.50 万元,其中:22,203
万元为自编号 B2 地块的土地转让金;剩余 2,092.50 万元为自编号 B1 地块的土地
转让金预付款,账户内定金直接等额抵作第一期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喜之郎实付
19,295.5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③在公司移交自编号 B2 地块及其相关资料,并开具有效发票给喜之郎的同时,
双方共同配合办妥将共管账户里的款项解付给公司的手续。
    (4)第二期支付及移交方式
    ①在 2013 年 12 月 10 日前,双方共同向政府部门入案申请办妥自编号为 B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喜之郎的所有手续,喜之郎取得相应入案受理回执
(届时凭回执由喜之郎领取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编号 B1 地块面积总计为
195,455 平方米,土地转让金共计 26,380 万元。喜之郎在取得入案受理回执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自编号 B1 地块的土地转让金 24,295.50 万元,第一期
支付的自编号 B1 地块土地转让金预付款 2092.50 万元直接抵作土地转让金,喜之
郎实付 24,295.50 万元,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②在公司移交自编号 B1 地块及其相关资料,并开具有效发票给喜之郎的同时,
双方共同配合办妥将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解付给公司的手续。至此,土地转让金全
部支付完毕。
    (5)交易对方履约能力说明: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固
定资产达 70 亿元,生产和销售果冻布丁、海苔、奶茶三大系列产品,拥有“喜之
郎”、“优乐美”两个中国驰名商标和“美好时光”广东省著名商标,是目前全
球最大的果冻布丁专业生产和销售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即食海苔、奶茶生产和销
售企业,履约能力良好。

    (三)其它安排
    1、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及权属问题,不涉及人员安置、
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伴随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
    2、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文等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做大做
           强新能源电力核心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本事项完成后,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数约为 20,000 万元,公司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交易履行进度确认收入。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证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辖区
           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 号)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调整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燃烧技术
            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
                                                         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
            生产、销售、开发,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
                                                         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
  第二章    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
                                                         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
第十三条    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
                                                         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
            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
                                                         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
            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
                                                         询。
            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第二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第四章    款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第三十九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董事、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
第二款、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第三款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越过股
                                                         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
            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董
第六十七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条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
                                                      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
  第四章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第八十一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
    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第五章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九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联络公司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详细资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料、解释或者进行讨论;也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
           整;                                       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
                                                      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提议权;
                                                           (五)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提议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七)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
           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
五条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
                                                      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
                                                      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
                                                      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
                                                      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
                                                      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
                                                      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
                                                      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
                                                      清。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若存在下列情形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若存在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作为计算数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五章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第一百一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十一条第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且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款     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50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长原则上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
                                                      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
                                                      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
                                                      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
第五章第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一百一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
二条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
                                                      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
                                                      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
                                                      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
                                                      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
                                                      提案权和知情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第五章第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一百二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二条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现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场、电子通讯等方式),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票权。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第七章第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一百四十                                                 东大会批准。
            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八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收
                                                         询问和调查。
第十二章        本章程自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本章程自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百零    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
                                                         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三条        止。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三、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一、二项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其中第二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