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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拟转让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评估报告摘要2013-06-14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评估报告摘要 .......................................................................................................2
 评估报告 ...............................................................................................................5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5

    二、评估目的............................................................................................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0

    五、评估基准日......................................................................................10

    六、评估依据..........................................................................................10

    七、评估方法..........................................................................................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九、评估假设..........................................................................................15

    十、评估结论..........................................................................................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8

    十三、评估报告日..................................................................................19
 附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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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
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
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
的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
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
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
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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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项目

                                              评估报告摘要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3]第 4--012 号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本次评估的委托方、资产转让相关方及业务

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

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根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拥

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次评估目的即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计 12 项,总面积为 1,116,431.00 平方米,账面

价值为 915,595,898.90 元。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六、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对待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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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 147,494.27 万元。

       八、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 1 年,即从 2013 年 5 月 31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

过 1 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九、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对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有部分土地规划用途为商

住,使用年限为 70 年,根本国家的相关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

为 70 年。由于对该部分土地使用的具体面积的划分,企业未能提供相关

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本次对于使用年限为 70 年的土地使用权

以住宅用地的情况进行评估。如基准日后土地的用途能明确界定,提请

报告使用人根据新的用途予以重新评定估算。

       2、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

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

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

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3 年 6 月 7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

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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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3]第 4-012 号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和剩余法对待估宗地进行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单位拟转让

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

       本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宁远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柒亿贰仟陆佰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拾柒亿贰仟陆佰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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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

产、销售、开发,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

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房

地产开发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

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2、历史沿革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是 1996 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办函[1996]654 号”文批准,由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2005 年整体改

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梅县金穗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梅县东风企业集团公司、梅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梅州市广基机械土石方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等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661.2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下同),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宝丽华综合大楼,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为“440000000013034”号。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资入股 3,750 万股;1997 年 1 月,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 号”

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1997 年 7 月,

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10 股转增 7.5

股和每 10 股送 2.5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 5,000 万股;1999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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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33 号”文批准,公司

按 10:3 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股份 750 万股;2000 年 8 月,公司

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10 股转增 5 股和每

10 股送 3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 8,600 万股;2003 年 10 月,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99 号”核准,公司按 10:3

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股份 1,755 万股;2006 年 2 月,公司按照

法定程序决议通过,按每 10 股送 3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送股本 6,331.5

万股;200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

号”文件《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通知》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9,600 万股;2007 年 2 月,

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10 股转增 8 股和

每 10 股送 2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 37,036.5 万股;根据公司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7 年 12 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行权,共

计增加股份 1,080 万股;2008 年 2 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10 股转增 3 股和每 10 股送 2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

东转、送股本 37,576.5 万股;根据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9 年 6

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权,共计增加股份 2,378 万股;2010

年 3 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10 股转

增 2 股和每 10 股送 3 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 57,553.75 万股。经

过上述股份变更事项后,公司股本合计为 172,661.25 万股。

       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533,197,242                     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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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股东                           1,193,415,258                             69.12%
                  合计数                             1,726,612,500                              100%
       3、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状况和经营业绩:
        财务指标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总资产(元)         4,263,954,022.96        4,622,424,503.52       5,032,958,643.42       4,989,872,853.39

        总负债(元)         1,955,438,936.26        1,963,071,013.04       2,144,564,676.59       2,068,872,157.42

     股东权益(元)          2,308,515,086.70        2,659,353,490.48       2,888,393,966.83       2,921,000,695.97


        经营业绩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 1-5 月

    营业收入(元)               8,000,000.00            1,088,169.00          2,040,000.00             1,061,000.00
    利润总额(元)             108,924,005.01         401,696,177.87         325,424,433.17         291,715,940.88
      净利润(元)             102,181,644.97         402,636,778.78         324,004,163.85         291,598,604.14

       4、执行税率情况: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以及土地转让收入                                     5%
   城市建设维护
                                   按照应交流转税额的规定税率计缴                                       7%
         税
   教育费附加                  按照应交流转税额的规定税率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应交流转税额的规定税率计缴                 2%
                       依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按照《土地增值税
                       施细则》规定,所取得的相关收入按照转让房地产所 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
                       取得的增值税额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 规定的税率计算
                                       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缴纳
    企业所得税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税率计缴               25%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关系

       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均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根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

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

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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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共计 12 项,总面积为 1,116,431.00 平方米,账面价值为 915,595,898.90 元。

               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取得        地类      准用
序号     土地权证编号                                         开发程度    面积(m2)        账面价值           证载权利人
                               方式      (用途) 年限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1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65,510.00     119,063,653.01
           第 4900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2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54,876.00     111,413,825.89
           第 1336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3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75,029.00     125,911,377.70
           第 4902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4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27,037.00     19,449,725.01
           第 4905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5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39,482.00     100,339,776.75
           第 4906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6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93,536.00     67,287,401.66
           第 4907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7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008.00      725,129.37
           第 4908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
 8                             出让        商住        70       五通     195,455.00     140,605,318.71
           第 1341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3)                                                                                  广东宝丽华新能
 9                             出让        住宅        70       五通      47,095.00      56,906,070.00
             第 71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3)                                                                                  广东宝丽华新能
 10                            出让        商业        40       五通      35,160.00      59,098,000.00
             第 70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3)                                                                                  广东宝丽华新能
 11                            出让        商业        40       五通      35,147.00      57,888,244.80
             第 68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梅府国用(2013)                                                                                  广东宝丽华新能
 12                            出让        住宅        70       五通      47,096.00      56,907,376.00
             第 72 号                                                                                    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116,431.00   915,595,898.90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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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

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

近的原则,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

评估价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

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

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第

91 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003】378 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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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12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

[2001]102 号);

       6、《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

产权[2006]274 号);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4、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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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

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18 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1、《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四)产权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4、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梅县 2009 年基准地价;

       2、评估基准日银行贷款利率;

       3、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它评估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七、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估价方法有市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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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估

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规程》的要求,根据当地地产市场情况并结合估

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等,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

       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本次土地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和剩余法计算待估宗地的价值: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订系数表

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

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订系数对

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评估期日价格的方法。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

数×因素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年期修正系数

       剩余法:是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

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的专业费、利息、利润、税

收等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待估宗地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土地价值(V)=开发完成的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投资利息-销售税费-投资利润

       对以上两种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到出让条件下国

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本公司接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所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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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价值参考。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委托

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评估目的涉及的相关各方,评估基准日确定

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经双方协商后,委托方与本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

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

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产权持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

作,主要包括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收集、核查土地使用权证,实地勘察,

了解土地的四至、周围的环境、道路交通、场地平整以及土地实际使用

状况等。

       (五)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

信息,包括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

的市场信息及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信息等。

       (六)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对评估范

围内的资产分别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评估价值。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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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

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宏观及外部环境的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产权持有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

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

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

不利影响。

       5、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

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二)交易假设

       1、交易原则假设,即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

师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及公平交易假设,即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

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

信息的机会和时间,资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

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产权瑕疵,不涉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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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抵押权、留臵权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其它其他限制交易事项。

(三)特定假设

       1、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即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其目前的用途和使用

的方式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

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

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臵、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评估结论

       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 147,494.27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

关注。

      1、对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有部分土地规划用途为商

住,使用年限为 70 年,根本国家的相关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

为 70 年。由于对该部分土地使用的具体面积的划分,企业未能提供相关

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本次对于使用年限为 70 年的土地使用权

以住宅用地的情况进行评估。如基准日后土地的用途能明确界定,提请

报告使用人根据新的用途予以重新评定估算。

      2、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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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

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

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二)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

项

      1、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

的重大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

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3、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

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

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

员与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

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方及产权

持有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

{2003}18 号)的规定,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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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

见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

权属提供保证。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

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

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经济业

务定价决策负责,资产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的保证。

      5、本评估结论由本公司出具。受本公司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

的影响,评估结论不作为相关交易及其它经济行为的唯一依据,仅作为

有关当事人经济行为价值参考。

       6、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本公司

不对报告使用者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

果负责。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即从 2013 年

5 月 31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 1 年有效期需重新

进行评估。

      (四)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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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并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

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报告复印无效,未加盖本公司骑缝章无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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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赵向阳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张凯军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刘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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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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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附件一: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二: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三: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附件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五: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六: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 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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