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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2014-08-1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4年半年度,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照上述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子公司担保且严格履
行担保审批及授权程序外,公司未发生其它对外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王连凤      冯梅      王再文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