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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2-28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本次董事
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监事。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以
签字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年度报告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三、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2014 年 度 ,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1,021,474,204.98 元 ,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1,013,388,295.34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1,338,829.5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
润 893,964,608.76 元,减去已分配股利 517,983,750.0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288,030,324.57 元。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1,726,612,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
分配利润 517,983,75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实施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
润分配方案等其它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政策的规定。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四、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五、公司 201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文件)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七、公司 2015 年度经营计划(详见公司同日年度报告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八、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拟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单位,负责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关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92 万元。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短
期融资提供担保的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为确保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满足梅县荷树园电厂正常生产经营的
流动资金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决定为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担保。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董事叶耀荣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文件)
    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委托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国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
计单位)编制的《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进行了修改。公司将据此开展广
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的建设工作。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董事叶耀荣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的议案
    为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实施新能源电力“1221”
发展规划,实现规模化扩张,公司拟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
1000MW)。
    本工程已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
湾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号)核准,将建设2台
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预计工程动态总投资88.3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
金17.66亿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的滚存利润及金融投资收益统筹解决,其余资
金由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单位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预计2015
年全面动工,2017年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将以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电费收费
权分别作为项目贷款的抵押和质押。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办理相关合同或文件等事宜。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董事叶耀荣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陆
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提供贷款担保的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计划将于 2015 年 3 月全面动
工,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
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 号),工程动态总投资约 88.31
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 20%,计 17.66 亿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
的滚存利润及投资收益统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本工程项目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为确保
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项目贷款 70.65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
保,并签署、办理相关合同或文件等事宜。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董事叶耀荣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期限不超过 5 年的中期票据,并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
及公司自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择机发行。
    (二)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中
期票据发行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
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资金用途等与中
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
各类公告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4、其他一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行动。
    本次中期票据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十四、关于公司增加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根据公司所处电力行业资金充裕的行业属性和实际经营状况,为充分利用公
司富裕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
从事对外投资业务。
    为贯彻实施公司“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做精做优金融投资,产融结合、双
轮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司自有资金的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
现金融、电力两大主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
拟在上述 3 亿元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定向增发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
购买基金、信托产品,新三板交易;不包含证券衍生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五、关于投资兴建自用办公楼的议案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为租赁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 90 年代初所建大楼。随着
          公司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及业务的迅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加的人员及办公场所
          需求,公司拟投资 6 亿元在编号 A6 地块(梅府国用[2014]第 2790 号)共 91,316.00
          ㎡建设用地上,建设自用办公楼,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吸引优秀人才、提升运营
          效率,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十六、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举行。临时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百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方式的,股
一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
                                                   席。
         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东大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第四十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开披露。
  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总数。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股份,各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律师的律师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决议。决议内容       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大会
         应包括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
         及其代表股份,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律师的律师意见。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     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     本规则自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自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
四条     通过后公告之日起生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十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第七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九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投票权。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第八十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一条   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
         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
         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     本章程自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本章程自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零三条   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十八、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议案(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文件)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十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将
         届满,董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现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推举宁远喜、
         叶耀荣、刘沣、邹孟红、丁珍珍、吴一帆、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田轩、屈文洲为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
         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已根据《独立董事备案方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交所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交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
              董事会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林锦平先生、朱慈荣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一
         切职务,独立董事王连凤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再连任,独立董事冯梅女士因在本公
         司任职连续达到六年不再连任。公司董事会对林锦平先生、朱慈荣女士、王连凤
         女士、冯梅女士在任期内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和卓越的工作成效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
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人民币 15 万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
据实报销。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十一、关于调整及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林锦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一
切职务。公司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兼任。
       因工作变动原因,邹锦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另有任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聘任刘锐先生、刘正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同第六届董事会任
期。
     公司董事会对林锦平先生、邹锦开先生在任期内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和卓越
的工作成效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十二、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九、
十二、十六、十七、十八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宁远喜,男,1970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1994 年参加工作。1995 年加入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1997 年 1 月调入公司,历任公司第一、二届董事会秘书。2000 年 9 月起,任公司
第二、三、四、五届董事会董事长。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兼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兼任公司子公司广
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宁远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175,000 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
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叶耀荣,男,1977 年出生。大学学历,2003 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子公司广
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第四、五届董事会董事。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公司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叶耀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50,000 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
有限公司 10%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刘沣,男,1980 年出生。哲学硕士,2005 年参加工作。2005 年 7 月起,在南
方报业传媒集团工作。2009 年 7 月起在公司工作,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刘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邹孟红,女,1977 年出生。大学学历,1999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梅县华侨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邹孟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8,650 股,所任职的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为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邹孟红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


    丁珍珍,女,1972 年出生。大学学历,1991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广东宝丽华
服装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 2 月起,任公司子公司广
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会计。2011 年 4 月 1 日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丁珍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30 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吴一帆,女,1989 年出生。法律硕士,2014 年参加工作。2014 年 7 月起,在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吴一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00 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再文,男,1967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生导师。
曾在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现
任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企
业公民报告》蓝皮书执行主编、《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编。在核心期刊上发
表论文 40 余篇,独立或合作出版著作 8 部,主持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 3 项。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王再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
近五年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


    田轩,男,1978 年出生。金融学博士,教授。2008 年起任职于印第安纳大学
凯利商学院,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助理、昆吾九鼎讲席教授,清华
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创业金融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主任、全球金融发展教育中心
学术主任,兼任《国际金融评论创业金融与企业创新专刊》联席主编、《管理科学》
副主编、《国际金融评论》副主编、《亚太金融研究》副主编。
    田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
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屈文洲,男,1972 年出生。经济学(金融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教授,
博士生导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注册证券投
资分析师。曾任职于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市博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深圳证券交易所。现任厦门大学财务管理
与会计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莱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
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刘锐,男,197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97 年参加工作,从事银行和金融
管理工作 17 年。先后担任平安银行总行产品支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副总裁等职务。
    刘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
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刘正辰,男,197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1998 年
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千亦禾供应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部高级经
理;深圳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腾邦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运营中心总经理;光启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合作总经理;深圳留
学人员(国际科技)创业园总经理、深圳大学光启新材料特色学院理事、深圳超
材料产业联盟负责人等职务。
    刘正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
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