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2 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 议厅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远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6 名,代表股份 597,432,4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60%。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13 名,代表股份 540,920,17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43 名,代表股份 56,512,2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285,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95,3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999,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41%;反对 95,3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1%。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8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9%;反对95,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8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9%;反对95,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8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9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9%;反对95,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 司短期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22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3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6%;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3%。 (8)审议通过《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2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9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6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8%;反对95,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 (9)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22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9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3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6%;反对95,3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1%;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3%。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22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3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6%;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3%。 (1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14)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27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5%;反对105,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15.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宁远喜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5.02.候选人:叶耀荣 同意股份数:540,920,181 股 15.03.候选人:刘 沣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5.04.候选人:邹孟红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5.05.候选人:丁珍珍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5.06.候选人:吴一帆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宁远喜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5.02.候选人:叶耀荣 同意股份数:18,634,289 股 15.03.候选人:刘 沣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5.04.候选人:邹孟红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5.05.候选人:丁珍珍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5.06.候选人:吴一帆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5.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王再文 同意股份数:540,980,183 股 16.02.候选人:田 轩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6.03.候选人:屈文洲 同意股份数:540,950,18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王再文 同意股份数:18,694,291 股 16.02.候选人:田 轩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6.03.候选人:屈文洲 同意股份数:18,664,291 股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总表决情况: 17.01.候选人:邹锦开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17.02.候选人:温晓丹 同意股份数:540,920,18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7.01.候选人:邹锦开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7.02.候选人:温晓丹 同意股份数:18,634,291 股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284,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反对 95,3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998,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29%;反对 95,3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3%。 上述议案中,第 7、10、12、13、14 项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李家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