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核查,未发现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149 条规定的情况、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管人员的情况,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3、经我们了解,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对本次会议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独立董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