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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5-1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2015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广东宝丽华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实施《草案》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
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二)《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草案》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
形。
    本《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王再文        田   轩        屈文洲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