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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2015-06-0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
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相关规定,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时点为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已超过 5 个会计年度,故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现公司对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 号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发行 9,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5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91,2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88,71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到位,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6)京会兴验字第 1-52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
计划一致。
    公司最近五年来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