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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5月)2015-06-03  

						                                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坚持集中管理、周
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实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当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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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
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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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布明确同意意见。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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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可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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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
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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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