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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5-06-12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 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发起设立广东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喜之郎集团有
限公司等民营企业作为一般发起人,发起设立广东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简称“客商银行”)。
    客商银行拟定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6 亿元入股,持
有其 60,000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30%。公司出资均来自于自有资金,无任
何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公司与其它发起人均不存在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发起设立客商银行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名称、出资人条件、
出资金额、持有比例等)须根据设立的进展及监管机构的审批情况方可最终确定,
因此,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投
资额度内,确定公司对客商银行的最终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事项,并签署相关
文件。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出具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书面声明的议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要求,公司就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需
发表如下重要声明:
    本公司自愿发起设立广东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以银监会核准名称
为准),作为发起人,执行客商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自担银行风险。本公司保
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股东义务,自
觉接受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接受社会监督,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
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延伸监管,不做任
何损害广东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事情。本公司保证认真遵守以上声明,
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三、审议《关于发起设立广东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五项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就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需发表如下重要承诺:
    1、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2、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3、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
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4、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5、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本公司保证认真遵守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以上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核准,在设立申报、审批、最终核准的过程中仍可能进行调整,并存在不确定
性和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投资未获批准及公司成立后的经营风险等)。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