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10-13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自查,截至目前,
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同意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
行,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
行数量”及“发行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原方案内容 修订后方案内容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6 月 2 日)。 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10 月 13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 8.8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 6.90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总量)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发行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价格
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及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以询价方式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以询价方式
定价
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 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
原则
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 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
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或其他被授权相关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
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宝丽华集团将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 宝丽华集团将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
询价过程,且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 询价过程,且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
者以相同价格进行认购。 者以相同价格进行认购。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2、发行数量
原方案内容 修订后方案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4,871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5,000 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
发行 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数量 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相关被 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相关被
授权人士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 授权人士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
终发行数量。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拟认购本次 终发行数量。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拟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3、决议有效期
原方案内容 修订后方案内容
发行决议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有效期 内有效。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四、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五、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宝丽华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鉴
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拟与宝丽华集团重新签订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宝丽华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的 10%,认购价格不低于 6.90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
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和实
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
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及确定各发行对象的发行股份数量等;
2、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
切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中介机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
3、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
的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作出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与项目投资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
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审议批准的事项除外;
6、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发行股份的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及工商变更
登记,并根据实际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等事宜;
7、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有效。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八、关于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财务总监丁珍珍女士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选举王波先
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附
后)。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九、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二、三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波,男,1976 年出生。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管
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在读。1998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管理二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
总经理。
王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
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