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 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 评估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王再文、田 轩、屈文洲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