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2016-04-30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5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情况概述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1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9,275,362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6.9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099,999,997.80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4,981,997.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65,018,0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全部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字第 03020004 号】。
     (二)根据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项目(2×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的建设,该项目
建设实施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
丰 宝 丽 华 ”)。 为 满 足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需 求 , 公 司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3,065,018,000.00 元对陆丰宝丽华进行注册资本增资。增资前,陆丰宝丽华注册资
本为 320,000,000.00 元;增资完成后,陆丰宝丽华注册资本为 3,385,018,000.00 元。
     (三)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 8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2、住所:陆丰市湖东镇甲湖湾能源基地
    2、成立时间:2003 年 09 月 22 日
    3、法定代表人:叶耀荣
    4、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
    5、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高效节能清洁新能源电力生产、
销售、 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主要财务情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851,697,330.92 元,
净资产 70,782,963.10 元。报告期内,净利润-57,585,901.78 元。


    三、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增资,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
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更好满足募投项目建设资金
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意公
司以募集资金净额 3,065,018,000.00 元对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
司进行注册资本增资。”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坏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对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审核意见;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