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单位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度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聘期间,给公司的日常帐务处理及内控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公司拟 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单位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单位。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田轩、王再文、屈文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