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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24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7

                    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远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名,代表股份 576,916,6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5141%。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代表股份 576,547,4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49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代表股份 36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09,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8%;反对 3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6,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760%;反对 306,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5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0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3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243%;反对 31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310,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43%;反对310,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7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0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3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243%;反对 3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76%;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10,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6,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9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2,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10,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
司短期融资提供担保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90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9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3%;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6%;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0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3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243%;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9%;弃权 3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6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 9 项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杨秋玉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