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现行公司债券 政策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 要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 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再文 田 轩 屈文洲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