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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17-02-25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0 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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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引 言 .................................................... 4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4
  二、       声明事项.................................................................................................... 6

正 文 .................................................... 8
  一、       本次关联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8
  二、       本次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19
  三、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及相关协议.................................................. 21
  四、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定价.......................................................... 23
  五、       本次关联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3
  六、       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36

结论意见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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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宝新能源、收购方、公司   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宝丽华集团               指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东方富海       指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富海有限             指   东方富海的前身,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海久泰                 指   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海聚利                 指   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渤海信托                 指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渤海信托、东

                              方富海的合称


本次关联交易             指   宝新能源本次受让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

                              博、渤海信托(收益中归属于陈玮和程厚博的部分)

                              所持有东方富海的股份并对东方富海进行增资的行

                              为。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   指   东方富海及其股东与宝新能源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签

                              订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

                              东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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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

                              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兴华会计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林评估                 指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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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担任宝新能源本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

次关联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系 1983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及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原名广东对外经济律

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于 2002 年 5 月与广东法

制律师事务所合并而成。总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并在广东省深圳市、

东莞市设有分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

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本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44012002100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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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业务范围: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服务范围,代理各种诉讼及

非诉讼业务,其业务包括金融证券、银行、公司、企业并购、外商投

资、税务、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385 号太古汇一座 31 楼

      本所联系方式:

      电话:(020)38870111

      传真:(020)38870222

      电子邮件:FZ@everwinlawyer.com.cn

      为宝新能源本次关联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为张锡海

律师、杨秋玉律师,其主要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张锡海律师

      张锡海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学及哲学双学士,曾任广

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 1983 年至今一

直从事律师业务,执业证号:14401198510578731。曾为广东佛山照

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泛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信隆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

行上市、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激励机制和重大资产重

组暨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恢复上市等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张锡海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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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0-38870565 13802975827

      传真:020-38870222

      E-mail:zhangxhxh@163.com

      (二) 杨秋玉律师

      杨秋玉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执业证号:

14401201511064379。曾参与广州市波斯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的改制及

上市辅导工作,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公司增发、非公开发行A股、

发行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尽职调查工作,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

顾问服务。

      杨秋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20-38870111 15622291810

      传真:020-38870222

      电子邮箱:Juicyyang86@163.com


二、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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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对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本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

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宝新

能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4、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

地调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5、宝新能源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

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之处。

      6、本所同意宝新能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关联交易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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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新能源为本次关联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

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关联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宝新能源

      宝新能源 1996 年 11 月 15 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6]654

号文批准,由宝丽华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梅县金穗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广东梅县东风企业(集团)公司、梅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

公司、梅州市广基机械土石方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华银集团工程

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 3,750

万股发起人法人股。1997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1997 年 1 月 20 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核准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3112830-0,后变更为

4400001006006,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深交所深证发

[1997]38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1 月 28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宝丽华”,股票代码“000690”。至此,公司总股本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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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其中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 3,590 万股,持股比例为 71.80%。

      1997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公司 1997 年 6 月 30 日审计后总股本 5,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2.5 股红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5 股。经广东省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038 号文批准,上述方案

于 1997 年 9 月 12 日实施完毕。送转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

司股份 7,180 万股,持股比例为 71.80%,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0

万元。

      199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1997 年末的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全

体股东配股。法人股股东全部放弃本次配股权。1999 年 6 月 22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33 号”文批准,公司按每 10 股

配 3 股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股份 750 万股,配股价格为每股

9.50 元。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10,000 万股,配股后总股本增加至 10,750

万股。上述方案于 1999 年 8 月 6 日实施完毕。配股后,控股股东宝

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180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66.79%,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为 10,750 万元。

      2000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0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以 2000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10,7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3 股,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送转前公司总股本为 10,750 万股,送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9,350

万股。上述方案于 2000 年 8 月 31 日实施完毕。送转后,控股股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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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924 万股,持股比例为 66.79%,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19,350 万元。

      2002 年 7 月 29 日,公司 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35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法人股股东全部放弃本次配股权。

2003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99 号”核准,

公司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社会公众股东配售 1,755 万股,配股

价格为每股 5.19 元。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19,350 万股,配股后总股本

增加至 21,105 万股。上述方案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实施完毕。配股

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924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

为 61.2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1,105 万元。

      200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的方式向本

次改革前的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以获得所持有非流通股份的上市

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

实施每 10 股流通股送 3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支付对价股份后,公司

总股本保持不变,仍为 21,105 万股,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 10,739.84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50.89%。

      2006 年 2 月 24 日,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05

年末股本总额 21,10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送股

前公司总股本为 21,105 万股,送股后总股本增加至 27,436.5 万股。

上述方案于 2006 年 3 月 7 日实施完毕。送股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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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持有公司股份 13,961.8 万股,持股比例为 50.89%,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为 27,436.5 万元。

      2006 年 5 月 31 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由原来

的“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06 年 6 月 1 日,公司证券简称由“G 宝丽华”变更为

“G 宝能源”,2006 年 10 月 9 日,公司证券简称由“G 宝能源”变

更为“宝新能源”,股票代码仍为“000690”。

      200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2006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 号”文件《关于核准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

向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

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7 家机构

投资者发行股票 9,600 万股。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股登记,经深交所批准新股

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增发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 13,961.80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37.70%,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7,036.5 万元。

      2007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06

年末总股本 37,036.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送转前公司总股本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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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6.5 万股,送转后总股本增加至 74,073 万股。上述方案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实施完毕。送转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7,923.59 万股,持股比例为 37.70%,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4,073 万

元。

       200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根

据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行权,以

2007 年 12 月 11 日为行权日,共计增加股份 1,080 万股。行权前,公

司总股本为 74,073 万股,行权后,总股本增加至 75,153 万股。上述

方案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实施完毕。增加股份后,控股股东宝丽华

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7,250.48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36.26%,公司注

册资本变更为 75,153 万元。

       2008 年 2 月 18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07

年末总股本 75,153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同时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送转前公司总股本为 75,153

万股,送转后总股本增加至 112,729.50 万股。上述方案于 2008 年 3

月 5 日实施完毕。送转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0,875.72 万股,持股比例为 36.26%。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2,729.50

万元。

       2009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根据

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权,以 2009

年 6 月 2 日为行权日,共计增加股份 2,378 万股。行权前,公司总股

本为 112,729.50 万股,行权后,总股本增加至 115,107.50 万股。上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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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增加股份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 36,558.14 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31.76%,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115,107.50 万元。

      2010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09

年末总股本 115,107.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送转前公司总股本为

115,107.50 万股,送转后总股本增加至 172,661.25 万股。上述方案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实施完毕。送转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

份 53,316.21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为 30.88%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72,661.25 万元。

      2015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增发公司股份募集不

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871 号),该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0 万

股新股。2016 年 4 月 1 日,在安信证券及本所律师见证下,共有 9

家投资者发送了有效报价。本次定向增发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49,275,362 股,增发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175,887,862 元。

      宝新能源现持有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宁远喜
 设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2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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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75,887,862 元
 公司住所:              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
                         销售、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
                         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
                         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
 经营范围:
                         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
                         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咨询服务;企业
                         信誉评估服务、企业资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617930988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宝新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股

票在深交所正常上市交易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清晰且合法

合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亦不存在需要终止上市地位的其他情形,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

格。

       (二)交易对方

       1 富海久泰

       根据富海久泰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取得的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富海久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360302310006333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玮
主要经营场所             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 415 室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证券、
经营范围                 保险、期货、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服务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23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根据富海久泰的《合伙协议》,富海久泰的出资结构如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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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合伙人类别                                   财产份额比例     出资方式
  称                           (万元)      (万元)
  陈玮          普通合伙人     9,313.00        9,313.00           44.35%       货币
 程厚博         有限合伙人     2,000.00        2,000.00            9.52%       货币
 黄国强         有限合伙人     1,187.00        1,187.00            5.65%       货币
  肖群          有限合伙人       981.00          981.00            4.67%       货币
 宋萍萍         有限合伙人       854.00          854.00            4.07%       货币
  黄静          有限合伙人       640.00          640.00            3.05%       货币
 韩雪松         有限合伙人       619.00          619.00            2.95%       货币
  赵辉          有限合伙人       615.00          615.00            2.93%       货币
 周绍军         有限合伙人       562.00          562.00            2.68%       货币
 匡晓明         有限合伙人       544.00          544.00            2.59%       货币
陈玮(女)      有限合伙人       523.00          523.00            2.49%       货币
 舒小莉         有限合伙人       505.00          505.00            2.40%       货币
 周可人         有限合伙人       437.00          437.00            2.08%       货币
  徐珊          有限合伙人       390.00          390.00            1.86%       货币
 黄天飞         有限合伙人       387.00          387.00            1.84%       货币
 陆朝阳         有限合伙人       378.00          378.00            1.80%       货币
 黄绍英         有限合伙人       334.00          334.00            1.59%       货币
 顾永喆         有限合伙人       300.00          300.00            1.43%       货币
  陈伟          有限合伙人       263.00          263.00            1.25%       货币

 王培俊         有限合伙人       168.00          168.00            0.80%       货币

  合计             —         21,000.00        21,0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富海久泰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富海久泰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格。

       2、富海聚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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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富海聚利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取得的萍乡市安源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富海聚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235136907XP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厚博
主要经营场所                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 416 室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证券、
经营范围                    保险、期货、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服务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23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根据富海聚利提供的工商查询信息,富海聚利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
               合伙人类别                                          财产份额比例
   称                          (万元)              (万元)                        式
  程厚博       普通合伙人       2,285.00                2,285.00        54.40%         货币
   陈玮        有限合伙人       1,098.00                1,098.00        26.14%         货币

  李潇男       有限合伙人                 173                173          4.12%        货币

  黄正山       有限合伙人                 131                131          3.12%        货币

  裴少漫       有限合伙人                 121                121          2.88%        货币

  芦振婷       有限合伙人                 119                119          2.83%        货币

   杨舟        有限合伙人                 110                110          2.62%        货币

   林镁        有限合伙人                 100                100          2.38%        货币

   黄伟        有限合伙人                  63                 63          1.50%        货币

   合计            —                4,200.00           4,20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富海聚利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情形。

                                                16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富海聚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格。

      3、陈玮

      姓名:陈玮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楼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陈玮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陈玮为中国国籍,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格。

      4 程厚博

      姓名:程厚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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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益荣居*栋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程厚博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程厚博为中国国籍,在中国有住所且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格。

       5、渤海信托

       根据渤海信托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取得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渤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1043237365
法定代表人               李光荣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住所                     石家庄市新石中路 377 号B座 22-23 层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经营范围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                 1983 年 12 月 09 日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渤海信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渤海信托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关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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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主体资格。

        6、东方富海

       有关于东方富海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


二、 本次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一)持有宝新能源 5%以上股份股东

       本次关联交易前,持有宝新能源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宝丽华集

团、富海久泰、宁远喜,其中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 16%的股份,

宁远喜持有宝新能源 5.35%的股份,富海久泰持有宝新能源 5%的股

份。

       (二)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海久泰《合伙协议》的约定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陈玮为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另经查宝

新能源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发布的公告之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为富海久泰,根据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富海久泰的实际

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

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

       (三)富海聚利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海聚利《合伙协议》的约定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程厚

博为富海聚利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据此,富海聚利的实际控制人为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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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博。

      (四)东方富海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东方富海的控股股东为富海久泰,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

人为陈玮和程厚博。另经本所律师访谈东方富海的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陈玮为东方富海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厚博为东方富海

副董事长,均对东方富海董事会决策具有重大实质影响,且陈玮和程

厚博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因此,东方

富海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

      本所律师认为,富海久泰为持有宝新能源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富海久泰

为宝新能源的关联法人,宝新能源与富海久泰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陈

玮和程厚博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规则》第 10.1.5 条

第(五)项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陈玮和程厚博为持有宝新能源 5%

以上股份股东即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应认定该两人为宝新能源的

关联自然人;富海聚利为宝新能源关联自然人程厚博控制的企业,东

方富海为宝新能源关联自然人陈玮和程厚博控制的企业,依据《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富海聚利、东方富海

为宝新能源的关联法人;另外,根据渤海信托提供的信托项目信息表

和事前报备表所载,本次关联交易中渤海信托转让的东方富海股份系

通过东方富海股权投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其受益人

中包括陈玮和程厚博,鉴于陈玮和程厚博为宝新能源的关联自然人,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0.1.3 第(五)项的规定,渤海信托为宝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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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的关联法人。

      综上,宝新能源本次受让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

渤海信托(收益中归属于陈玮和程厚博的部分)所持有东方富海的股

份并对东方富海进行增资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及相关协议

      根据宝新能源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股份转

让及认购协议》等资料所示,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

      宝新能源本次受让东方富海股份并对其增资的整体方案为:公司

以人民币 1,440,000,000 元的对价购买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

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谭文清、刘青、浙江浙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珠海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

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中原民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合计所持有的东方富

海 12,000 万股股份;同时,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以人民币 12 元/股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 9,000 万股

股份,总认购款为人民币 1,080,000,000 元。最终公司将出资人民币

2,520,000,000 元,持有东方富海 21,000 万股股份,占股比例为 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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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宝新能源为完成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支付的对价金额在

3,000 万以上,且占宝新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本次关

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与东方富海以及富海久泰、富海

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签署了《股份转让及认

购协议》;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与渤海信托签署了《关于深

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

议约定,本次关联交易中: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渤

海信托将其合计持有的东方富海共 58,905,475 股股份以每股人民币

12 元的价格转让给宝新能源,转让完成后宝新能源以每股人民币 12

元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 9,000 万股股份,总认购款为人民币

1,080,000,000 元;转让完成日为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之日;协议自受让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还对转让款

支付及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保密条款、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已经本次关联交

易相关方签署,缔约方均具有签订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已依法成立,协议将在相

关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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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定价

        (一)标的公司:东方富海

        2006 年 9 月 6 日,厉伟、陈玮、刘青签署《深圳市东方富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东方富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 550 万元,其中陈玮出资 385 万元,占比 70%,厉伟出资 110 万元,

占比 20%,刘青出资 55 万元,占比 10%,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

记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06 年 10 月 10 日,东方富海有

限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设立工商登记手续。

        东方富海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385.00          385.00          70.00%
   2          厉伟            货币            110.00          110.00          20.00%
   3          刘青            货币             55.00           55.00          10.00%
                 合计                         550.00           50.00        100.00%

        2008 年 1 月 4 日,东方富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股东厉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股权以 121 万元转让给陈玮,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08 年 1 月 5 日,陈玮与

厉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厉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股权(对

应出资 110 万元)以人民币 121 万元转让给陈玮。2008 年 2 月 1 日,

东方富海有限办理完毕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方富海有限的股本及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495.00       495.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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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2           刘青          货币           55.00          55.00           10.00%

                   合计                       550.00         550.00          100.00%

          2008 年 11 月 24 日,东方富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

意股东刘青将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10%股权转让给程厚博,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08 年 11 月 24 日,刘青

与程厚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青将其持有的公司 10%股

权(对应出资 55 万元)以人民币 55 万元转让给程厚博。2008 年 12

月 10 日,东方富海有限办理完毕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方富海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495.00          495.00         90.00%
  2            程厚博           货币             55.00           55.00         10.00%
                   合计                         550.00          550.00        100.00%

          2009 年 9 月 9 日,东方富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陈玮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10%股权转让给梅健,将其持有的东方

富海有限 10%股权转让给刘青,程厚博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陈玮将

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8%股权转让给程厚博,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9 年 9 月 24 日,陈玮与梅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玮

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10%股权以人民币 55 万元转让给梅健。

2009 年 9 月 24 日,陈玮与程厚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

玮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8%的股权以人民币 44 万元转让给程厚

博。2009 年 9 月 24 日,陈玮与刘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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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玮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 10%股权以人民币 55 万元转让给刘青。

2009 年 10 月 13 日,东方富海有限办理完毕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方富海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341.00        341.00           62.00%
 2            程厚博           货币                  99.00         99.00           18.00%
 3             梅健            货币                  55.00         55.00           10.00%
 4             刘青            货币                  55.00         55.00           10.00%
                  合计                              550.00        550.00       100.00%

         200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富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

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5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由陈玮认购新增注册

资本 94 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 43.5%股权,程厚博认购新增注册资

本 101 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 20%股权,刘青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5

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 8%股权,梅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5 万元,增

资后持有公司 8%股权,谭文清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0 万元,增资后持

有公司 8%的股权,刁隽桓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0 万元,增资后持有公

司 8%的股权,刘世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45 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

4.5%的股权。2009 年 12 月 28 日,陈玮、程厚博、梅健、刘青、刁

隽桓、刘世生、谭文清签署新的公司章程。2010 年 3 月 1 日,东方

富海有限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东方富海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435.00        435.00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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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程厚博          货币               200.00         200.00          20.00%

   3             刁隽桓          货币                80.00          80.00           8.00%

   4              梅健           货币                80.00          80.00           8.00%

   5              刘青           货币                80.00          80.00           8.00%

   6             谭文清          货币                80.00          80.00           8.00%

   7             刘世生          货币                45.00          45.00           4.5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2015 年 8 月 18 日,东方富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刘青和谭文清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 5%股权转让给陈玮,其余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2,68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富海久泰和富海聚利认购,其中富海久泰投资

21,000 万元,认购注册资本 1,400 万元,剩余 19,600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富海聚利投资 4,200 万元,认购注册资本 280 万元,剩余 3,9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5 年 8 月 18 日,刘青、谭文清与陈玮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青和谭文清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5%股权均以

人民币 750 万元转让给陈玮。2015 年 8 月 26 日,东方富海有限办理

完毕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东方富海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陈玮          货币               535.00        535.00     19.9627%

       2            程厚博         货币               200.00        200.00      7.4627%

       3            刁隽桓         货币                80.00         80.00      2.9851%

       4             梅健          货币                80.00         80.00      2.9851%

       5            刘世生         货币                45.00         45.00      1.6791%

       6            谭文清         货币                30.00         30.00      1.1194%

       7             刘青          货币                30.00         30.00      1.119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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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富海久泰          货币              1,400.00        1,400.00    52.2388%

    9            富海聚利          货币                280.00          280.00    10.4478%

                    合计                             2,680.00        2,680.00      100.00%



        2015 年 10 月 13 日,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筹)

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共计人民币

385,293,550.52 元,按 1:0.7786 的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00,000,000 股,股份类别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未折为

股本的净资产(即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2015 年 11 月 6 日,东方富海取得了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38893712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本次股改后,东方富海的股本结构为: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陈玮              货币            59,887,800           19.9626%
     2                   程厚博             货币            22,388,100            7.4627%
     3                   刁隽桓             货币            8,955,300             2.9851%
     4                    梅健              货币            8,955,300             2.9851%
     5                   刘世生             货币            5,037,300             1.6791%
     6                   谭文清             货币            3,358,200             1.1194%
     7                    刘青              货币            3,358,200             1.1194%
     8              富海久泰                货币           156,716,400           52.2388%
     9              富海聚利                货币            31,343,400           10.4478%
                            合计                           300,000,000            100.00%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东方富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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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0 万元增加至 32,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

由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认购,认购股款合计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 2,500 万元,其余认购款 47,50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 年 4 月,东方富海办理完毕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东方富海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玮                            5988.78          18.4271            货币
2       程厚博                          2238.81          6.8886             货币
3       刘青                             335.82          1.0333             货币
4       梅健                             895.53          2.7555             货币
5       谭文清                           335.82          1.0333             货币
6       刘世生                           503.73          1.5499             货币
7       刁隽桓                           895.53          2.7555             货币
8       富海久泰                        15671.64         48.2204            货币
9       富海聚利                        3134.34          9.6441             货币
10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3.0769             货币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                                            货币
11                                       500.00          1.5385
        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货币
12                                       250.00          0.7692
        司
        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货币
13                                       150.00          0.4615
        有限公司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                                            货币
14                                       100.00          0.3077
        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货币
15                                       322.00          0.9908
        合伙)
        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货币
16                                       94.50           0.2908
        合伙)
        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货币
17                                       83.50           0.2569
        合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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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2,500               100

       2016 年 7 月 29 日,东方富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

司注册资本由 32,500 万元增加至 4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500 万元由资本公积向部分股东定向转增;新增注册资本 5,000 万

元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原民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宁波天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认购股款合计 5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余认购款 45,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6

年 11 月,东方富海办理完毕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东方富海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玮                                       5988.78        14.9720%          货币
 2     程厚博                                     2238.81         5.5970%          货币
 3     刘青                                         335.82        0.8396%          货币
 4     梅健                                         895.53        2.2388%          货币
 5     谭文清                                       335.82        0.8396%          货币
 6     刘世生                                       503.73        1.2593%          货币
 7     刁隽桓                                       895.53        2.2388%          货币
 8     富海久泰                                   15671.64       39.1791%          货币
 9     富海聚利                                   3134.34         7.8359%          货币
 10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00         5.0000%          货币
 11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         2.5000%          货币
 1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          1.2500%          货币
 13    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0.7500%          货币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              200          0.5000%          货币
 14
       (有限合伙)
 15    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4.9         1.8623%          货币
 16    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1          0.7275%          货币
 17    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7          0.4675%          货币
 18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000        10.0000%          货币

 19    宁波天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2.4         0.5310%          货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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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中原民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564.7         1.4118%           货币
 20
       伙)
                    合计                         40,000         100%

       根据东方富海现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0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东方富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陈玮
 设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2501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
 营业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38893712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示并根据交易对

方在《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中所作的承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

方对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拥有真实、完全和合法的所有权,其所持

东方富海的股份不存在被锁定、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受限以

及可能影响股份稳定性的现实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

同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东方富海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方富海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东方富海的股

本结构清晰;东方富海的股东合法拥有东方富海的股份,该等股份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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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等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情形;同时,

东方富海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具备本次关联交易的主

体资格。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审计机构

      1、审计机构

      经核查,宝新能源已聘请兴华会计担任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计机构。

兴华会计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0855463270《营业执照》;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经办人员肖丽娟、叶立萍均持有有效的注册会计师执

业证书。

      2、评估机构

      经核查,宝新能源已聘请中林评估担任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机

构。中林评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7817007896《营业执照》;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 9

月 7 日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持有北京市财政

局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经办人员赵仁

强、魏婧均持有有效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均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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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

      根据《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约定: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拟

以目标公司(东方富海)全部股东权益的预评估值人民币 48 亿元,

即人民币 12 元/股进行确定;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将由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最终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若最终评估值与上述预评估值差额的绝对值不

超过预评估值的 0.5%,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作调整,仍以预评估

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若差额的绝对值超过预评估值的 0.5%,则

以最终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兴华会计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

京会兴审字第 03020001 号),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东方

富海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172,934.77 万元。

      根据中林评估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林评字[2017]23 号),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东方富海股东

全部权益经评估价值为 479,400.00 万元。

      根据上述的评估结果,东方富海全部股东权益的最终评估值与约

定的预评估值差额的绝对值不超过约定的预评估值的 0.5%,则根据

双方的约定,本次关联交易仍以约定的预评估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

根据预评估值计算,本次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股份定价为 12 元/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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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关联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宝新能源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2 月 21 日,宝新能源的独立董事王再文、田轩、屈文洲

出具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受让暨增资深

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股份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收购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本次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未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并同意将有关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的独立董事王再文、田轩、屈文洲

出具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受让暨增资深

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收购东方富海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进

一步拓展金融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培育打造“宝新金控”金融产业集

群,全力构建大金融平台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度合法合规;本次股权收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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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涉及关联交易,股权收购的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确认,

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公司为本次股权收购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分别进行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客观独立,我们对参与本项目的中介

机构独立性及出具的审计、评估结果无异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宝新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受

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

的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此次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股份及所涉及

关联交易的会议审议、表决程度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

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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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富海久泰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2 月 20 日,富海久泰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富海久泰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 10,959,700 股股份以 12 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宝新能源。

      3、富海聚利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2 月 20 日,富海聚利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富海聚利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 2,191,948 股股份以 12 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宝新能源。

      4、渤海信托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2 月 20 日,渤海信托针对投资于东方富海的《东方富海

股权投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

召开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大会,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一致

同意集合信托计划将其通过渤海信托持有东方富海的 4,000 万股股份

以 12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宝新能源,并同意在上述交易完成后提前终

止集合信托计划。

        5、东方富海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2 月 10 日,东方富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12 元/股的价格向宝新能

  源发行 9,000 万股股份,认购股款合计为人民币 108,000 万元,发行

  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二)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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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的约定和宝

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内容,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宝新

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如下:

      宝新能源拟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

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以外,本次关联交易的各方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

了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获得宝新能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即可依法

实施。


六、 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宝新能源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公

告和其它需要披露的信息均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1、2017 年 1 月 4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说明公司正在筹划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 2017

年 1 月 3 日开市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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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7 年 1 月 10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

公告》,说明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和公

司债券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3、2017 年 1 月 13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

部分股份暨停牌进展公告》。

      4、2017 年 1 月 17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继续停牌的公告》,

说明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交易方式和交易金额尚未最终

确定,因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

意,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

开市起继续停牌。

      5、2017 年 1 月 24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

公告》,说明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经初步估算,该事项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

因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意,仍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 2017 年 1 月 24 日开市起

继续停牌。

      6、2017 年 2 月 7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

告》,说明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经初步估算,该事项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因

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意,仍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自 2017 年 2 月 7 日开市起继

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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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17 年 2 月 14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

公告》,说明公司正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审计评估现场工作已经

结束,交易双方已就交易要点达成初步共识,仍在就相关细节进行沟

通与磋商。经初步估算,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因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

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意,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和公司

债券自 2017 年 2 月 14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8、2017 年 2 月 21 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

公告》,说明公司正积极推进资产收购事项,审计评估现场工作已经

结束,交易双方已就交易要点达成初步共识,仍在就相关细节进行沟

通与磋商。经初步估算,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因该事项涉及国有股东,流程较为复

杂,尚需获得相关部门同意,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和公司

债券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二)本次关联交易后续应披露信息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宝新能源尚需按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宝新能源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宝新能源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关联交易实施

情况。

      根据上述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宝新能源已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截止目前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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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据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进度按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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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各方具备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的主体资

格,公司与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关联交易构

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及相关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已依法成立,在协议约定的相

关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权利受限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各方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截至目

前所必要的授权批准程序,已经取得的授权批准合法有效;本次关联

交易在获得宝新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依法实施。

      (四)为本次关联交易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质合法。

      (五)宝新能源已就实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但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吕越瑾主任、经办律

师张锡海、杨秋玉签字及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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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越瑾




   经办律师: 张锡海                               杨秋玉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