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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2-25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7-019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 宝新 0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30 在本公司会议厅现场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锦开先生主持召开。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体监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17-020 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
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1、交易概况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金融投资的
广度、深度和专业度,培育打造“宝新金控”金融产业集群,打造“银行+PE”
的全新模式,促进公司各金融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全力构建大金融平台,提升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与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富海久泰”)、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分别与谭文清、刘青、浙江浙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控”)、扬州扬子高新产
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民
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渤海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中原民享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合共出资人民币 1,440,000,000 元,受让上述人员/单位(除东方富海
以外)所持有的东方富海 120,000,000 股股份。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在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每股人民币 12.00 元的价格,认购东方
富海增发的 90,000,000 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人民币 1,080,000,000 元。最终
公司将出资人民币 2,520,000,000 元,持有东方富海 210,000,000 股股份,占其
股份总数比例为 42.86%。
    本次转让方案中,公司与珠海金控签署的协议,尚需获得其上级国资管理部
门审批通过。如果公司和珠海金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因为未能获得其上级国资
管理部门同意等原因而不能生效,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
刘世生、梅健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增加其向公司转让的股份数量,以保
障公司获得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少于 120,000,000 股,具体转让方案由各方另行签
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发生上述
情形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审计、评估、定价情况
    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中林”)对东方富海进行审计、评估。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深圳市东方富海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7]京会兴审字
第 03020001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东方富海 2016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72,934.77 万元;根据北京中林
出具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林评字[2017]23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东方富海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479,400.00 万元。
    综合考虑评估值、投资行业特性、市场交易水平及未来发展空间,经交易各
方协商一致,以东方富海母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作价 48 亿元。对应本次转让
的 30%股份,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 14.4 亿元,单价为 12.00 元/股;对应本次认
购东方富海增发的 0.9 亿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 10.8 亿元,单价为 12.00 元/
股。
       3、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方富海久泰持有本
公司 5%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
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陈玮和程厚博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海聚利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陈玮、程厚博为东方富海的实际控制人,东方富海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东方富海部分股权系通过东方富海股权投资事
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其受益人包括陈玮和程厚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其他情况
       本次受让暨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东方富海 42.86%的股权,未对其实施
控制,东方富海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借壳。
       本议案内容已获得东方富海股东大会的批准,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
受让珠海金控所持有东方富海股份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