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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3-16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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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349,861,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0790%。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 26
名,代表股份数 132,123,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722%。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关于受让暨增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同时,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宁
远喜和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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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 宁 远 喜 所 持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116,363,325 股 和 富 海 久 泰 所 持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108,794,395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和公布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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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
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越瑾                                     见证律师:李家伟




                                                   见证律师:杨秋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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