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6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现 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独立董事: 王再文、田 轩、屈文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