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公司的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 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执行现状。 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