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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7-05-1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东宝丽华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15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
股计划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再文       田   轩      屈文洲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