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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监事会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2017-05-1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
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广东宝丽华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15 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
股计划的情形。
    5、监事会成员邹锦开、温晓丹、陈志红参与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