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在梅州客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属于日常经营 行为。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国家规定及行业市场水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 王再文 田 轩 屈文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