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5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 宝新 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 宝新 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
事。
2、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上午 09:00 在本公司会议厅现场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
4、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
表人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
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17-056 号公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宝新金控大金
融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下同)拟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客商银行”)办理存款、
日常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对外支付及收款业务等)。
预计 2017 年度,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存放的存款及因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单
日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1,500,000,000)。存款利率、结算费率
及服务费用以国家规定为基础,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中存款利率不低
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亦不低于本地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提供同期
限同种类存款的利率;结算费用不高于本地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提供同类服务的收
费标准。
公司持有梅州客商银行 30%的股权,为梅州客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
长宁远喜先生同时担任梅州客商银行董事长,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梅州客商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
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发表核查意见。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17-057 号公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为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中等风险级别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组织办理有关事项。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17-058
号公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梅州客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