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7-20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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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
数【357,17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4149】%。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13】
名,代表股份数【126,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8】%。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宁远喜先生应回避表决,其所持的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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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63,325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股数、占出
赞成股数、占出席 反对股数、占出
序 席会议股东所
议案名称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席会议股东所持
号 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权比例 有效表决权比例
比例
1、 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 【357,275,799】股, 【20,750】股, 【0】股,
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
【99.9942】% 【0.0058】% 【0.0000】%
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其中,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说明如下:
赞成股数、占出 反对股数、占出 弃权股数、占出
序
议案名称 席会议中小股东 席会议中小股东 席会议中小股
号
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 东表决权比例
1、 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 【9,133,741】股, 【20,750】股, 【0】股,
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
【99.7733】% 【0.2267】% 【0.0000】%
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且关
联股东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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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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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李家伟
见证律师:杨秋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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