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8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 宝新 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 宝新 02 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八、九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远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592,956,2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7.2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72,565,4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1.71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0,390,8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3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464,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69,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95,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38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826%;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4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38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826%;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4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52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7%;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6,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292%;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8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52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7%;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6,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292%;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8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907,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8%;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6,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72%;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38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826%;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5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147%。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1%;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5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826%;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28%;弃权 5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 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短期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477,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2%;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3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6,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92%;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28%;弃权 3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8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叶耀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50,000 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 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16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1%;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6,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292%;反对48,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8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宁远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6,363,325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52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7%;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3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6,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92%;反对 4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28%;弃权 3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80%。 表决结果:通过。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李家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