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12-28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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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
数【355,61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3434】%。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14】
名,代表股份数【122,99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26】%。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上的第 2019-053 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2019-054 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56 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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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暨放弃权利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股东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远喜先生须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351,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3%;反对
2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81,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027%;反对
2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全部议案为普通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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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李家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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